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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120号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50元,由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中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