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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62-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62-172号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钟沂,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原告诉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qq.com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原告拥有著作权的11首歌曲的MV作品在线播放服务。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该11首歌曲,故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的侵害,立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各案第二项诉讼请求更改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2012年3月16日,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各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1175元,余款11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姚 鑫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远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