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秦细京与被告张元坤、马艳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712号原告秦细京,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北湖区人,农民,北湖区公安分局干警,住郴州市。委托代理人颜宏辉,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元坤,曾用名张杨骏,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安仁县人,无业,住郴州市。被告马艳月,曾用名马燕月,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仁县人,无业,住郴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健,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细京与被告张元坤、马艳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细京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细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细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80减半收取3440元,财产保全费2380元,合计5820元,由原告秦细京负担。审 判 长 罗文林审 判 员 唐勇林人民陪审员 段小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淑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