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白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147号原告:白某,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陈某,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白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