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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白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147号原告:白某,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陈某,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白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