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3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卞立长与卞立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立长,卞立平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011号原告:卞立长,男,194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立平,男,1944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卞立长诉被告卞立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卞立长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立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卞立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卞立长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