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裁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西安东新科技企业发展公司,西安东新物业开发建设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碑林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陕西东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裁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133号金泰丰大厦10层。负责人高然麦,该办事处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东新科技企业发展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7号东新世纪广场5层。法定代表人王宇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东新物业开发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7号东新世纪广场5层。法定代表人沈国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碑林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号东新世纪广场*层。代表人卢渭峰。第三人陕西东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7号东新世纪广场5层10501号。法定代表人韩彩霞,该公司董事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申请执行西安东新科技企业发展公司、西安东新物业开发建设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碑林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三初字第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第二人陕西东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变更第三人陕西东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出具说明:其所拥有的西安东新科技企业发展公司和西安东新物业开发建设公司债权,于2011年12月31日与陕西东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定债权转让协议,将以上债权项下全部权利转让给陕西东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东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东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2012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分别向被执行人西安东新科技企业发展公司、西安东新物业开发建设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碑林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东新科技企业发展公司、西安东新物业开发建设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碑林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于2012年1月10日分别盖章签收了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第三人陕西东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所有证据,均能证明上述债权已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债权转让的告知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债权的转让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陕西东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琳代理审判员 王庆九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