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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法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阳路桥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国伟、叶献忠、禹海水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路桥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张国伟,叶献忠,禹海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洛阳路桥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国伟,男。被执行人叶献忠,男。被执行人禹海水,男。洛阳路桥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国伟、叶献忠、禹海水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终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国伟、叶献忠、禹海水将YZ16B型振动压路机归还给申请执行人洛阳路桥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二、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国伟、叶献忠、禹海水银行存款或收入6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张 奕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