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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民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嫦与珙县申宇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嫦,珙县申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民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嫦,女。委托代理刘长彬,宜宾市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珙县申宇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跃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振亮,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王冬梅,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刘嫦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1)宜珙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嫦于2012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嫦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嫦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康审 判 员  陈 聪代理审判员  陈治兵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尤 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