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范继财与诸森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37号原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邵列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