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清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魏西坡、简长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西坡,简长柱,马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清执字第244号申请人:魏西坡,男,汉族,1954年3月28日出生,住清河县。委托代理人:顾国章,男,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简长柱,男,汉族,1956年5月8日出生,住清河县。被执行人:马立帅,男,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住清河县。申请执行人魏西坡与被执行人简长柱、马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的(2011)清民三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1)清民三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书臣审判员 刘庆和审判员 陈贵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立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