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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宁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颜奎、李国平与宁海永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奎,李国平,宁海永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宁保字第25-1号提请人:宁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路5号。申请人:颜奎,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8003107910),住贵州省毕节市层台镇光辉村前进组26号。申请人:李国平,男,1970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619700207131x),住四川省旺苍县白水镇中院村4组608号。被申请人:宁海永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梅林街道大路周村。法定代表人:蔡秀娜,该公司经理。提请人宁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颜奎、李国平与被申请人宁海永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由,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海永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91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海永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91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黎 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娜(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