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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建,黄某章,李某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365号原告:陈某建,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廉北村委会陈东组13号。被告:黄某章,男,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世豪名都x幢x单元x号房。被告:李某丽,女,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世豪名都x幢x单元x号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建与被告黄某章、李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建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陈锦宪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文娟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合民初字第365号原告:陈某建,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廉北村委会陈东组13号。被告:黄某章,男,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世豪名都x幢x单元x号房。被告:李某丽,女,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世豪名都x幢x单元x号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建与被告黄某章、李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建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陈锦宪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黄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