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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凤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武杰、王洪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杰,王洪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武杰,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国峰,凤阳县临淮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洪水,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0)凤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洪水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洪水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洪水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洪水存款叁万陆仟元(36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王洪水存款叁万陆仟元(3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升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芮继雷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