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执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方孝功与芜湖县惠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孝功,芜湖县惠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芜执字第00020-1号申请执行人:方孝功,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芜湖县惠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李林,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1)芜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县惠民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方孝功给付赔偿款28088.12元;二、向方孝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三、负担本案的诉讼费446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88元。但被执行人芜湖县惠民医院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县惠民医院银行存款壹万肆仟贰佰玖拾肆元整(¥142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茂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