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执民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邱忠法与裘松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忠法,裘松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859号申请执行人邱忠法,男,1953年6月2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裘松岳,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忠法与被执行人裘松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裘松岳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忠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8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