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永民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徐国义与刘占国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义,刘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徐国义。被执行人刘占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义与被执行人刘占国(2012)永民执字第111号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徐国义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洪  军审 判 员 焦  桂  香代理审判员 樊  明  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国双(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