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莫凤仙、赵丰耀等与深圳市洛斯奇餐饮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凤仙,赵丰耀,赵丰文,赵建通,陈树莲,深圳市洛斯奇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88号原告莫凤仙。原告赵丰耀。法定代理人莫凤仙。系原告赵丰耀的母亲。原告赵丰文。法定代理人莫凤仙。系原告赵丰文的母亲。原告赵建通。原告陈树莲。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翟东卫,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洛斯奇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友谊路集建国际名园二层、三层。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煜,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翟东卫,被告委托代理人付强、胡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8月14日凌晨,被害人赵某与王子雷及其朋友一起在被告经营的深圳市罗湖区江背路JellyK音乐台喝酒唱歌。期间,王子雷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了口角,在争吵过程中,王子雷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将被害人赵某刺死。案件发生后,五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对被告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五原告的起诉。2011年4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王子雷赔偿五原告人民币825445.20元(死亡赔偿金584890.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9839.30元、丧葬费32715.50元、交通费2000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住宿费4500元)。该判决已生效,2011年10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深中法执字第810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被执行人王子雷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子雷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赵某的死亡,并给五原告造成了严重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但法院没有执行到王子雷的任何财产。被告在被害人赵某消费期间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过错,依法应对五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五原告赔偿人民币825445.20元(死亡赔偿金584890.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9839.30元、丧葬费32715.50元、交通费2000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住宿费4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首先对被害人的家属表示同情和慰问,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应做的都做到了。因此,被告不清楚在哪方面违反了法定义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莫凤仙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原告赵丰耀、赵丰文系原告莫凤仙与赵某的婚生儿子。原告赵建通、陈树莲系赵某的父母。2010年8月13日晚,赵某与王子雷、吕穗君等人在被告经营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江背路Jelly音乐台喝酒唱歌,至2010年8月14日凌晨3点30分,王子雷与赵某、吕穗君发生口角,随后,王子雷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在包房内朝赵某颈部捅了一到,离开现场。被告员工随即报警并拨打120。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4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子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825445.20元。判决生效后,因王子雷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又查:五原告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将被告列为共同被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五原告向被告提起的起诉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裁定驳回了五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五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8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1)深中法执字第810号查证结果通知书、(2011)深中法执字第810号执行裁定书、公证书、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消费者在被告经营的KTV包房内娱乐消费,被告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赵某在消费过程中,因与朋友王子雷发生争吵,王子雷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在包房内朝赵某颈部捅了一刀,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消费者赵某的死亡系王子雷的犯罪行为所致,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其在事件发生时及时报警并拨打120,其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赵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825445.2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莫凤仙、赵丰耀、赵丰文、赵建通、陈树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14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盛冰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