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张彩香与赵小威、赵明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香,赵小威,赵明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张彩香,女,汉族,住威海高区。委托代理人郭永,山东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威,汉族,男,住址:威海经区。被告赵明理,汉族,男,住址:威海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香与被告赵小威、赵明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案件受理550元,现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凤玲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静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