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26#x8;(2012)昌民一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裴宝臣、于凤云与被告杨百和、薛国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宝臣,于凤云,杨百和,薛国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00518号原告裴宝臣,男。原告于凤云,女。被告杨百和,男。第三人薛国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宝臣、于凤云与被告杨百和、薛国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宝臣、于凤云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裴宝臣、于凤云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佟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