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苍龙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夏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与夏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龙保字第9号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夏某某。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夏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孙松燕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通港路272号房屋一间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孙松燕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通港路272号房屋一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该财产。本次查封期限为二个年(自2012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止)。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自行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新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