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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雷某某,男。被告和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