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安润集团安徽中润重工有限公司与熊孙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润集团安徽中润重工有限公司,熊孙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98号原告:安润集团安徽中润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周祥宗,总经理。被告:熊孙华,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润集团安徽中润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孙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润集团安徽中润重工有限公司告熊孙华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熊孙华在原告安润集团安徽中润重工有限公司的电焊机、电缆线等价值30000元的财产予以扣押,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润集团安徽中润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熊孙华所有的存放在原告安润集团安徽中润重工有限公司的电焊机、电缆线等价值30000元的财产予以就地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宝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