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红江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宝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红江村村民委员会,李宝兴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248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红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红江村。负责人李阿大,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青常,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云容,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红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宝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红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