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艳玲与高先吉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款并申请执行费给付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04)永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