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84号原告车某,女,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凤玲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静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