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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超信与安丘市瑞福无纺布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刘超信,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建建,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培培,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丘市瑞福无纺布厂。驻所地:安丘市石埠子镇张解村。法定代表人董瑞福,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国亭,该厂法律顾问。原告刘超信与被告安丘市瑞福无纺布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超信诉称,2010年10月29日,原告刘超信在工作时间被机器挤伤,伤后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被告已支付。因伤住院造成原告其他损失250879元。为此,原告现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0879元。被告安丘市瑞福无纺布厂辩称,本案不是雇佣关系,属于工伤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进行工伤赔偿,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超信在被告安丘市瑞福无纺布厂工作,双方虽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刘超信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故原告应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立案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超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6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智新审判员  冯明国审判员  张兴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瑞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