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880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陕西省红旗水泥制品厂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21日以双方正在私下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