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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024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为举与李淑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为举,李淑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02449号原告王为举。被告李淑亭。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为举与被告李淑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为举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为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潇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