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02)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安县农资总公司,成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成行初字第1号原告成安县农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成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郗克彬,该局局长。原告成安县农资总公司不服被告成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安县农资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安县农资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千海审 判 长 闫 峰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