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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徐小利与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利,王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80号原告徐小利。被告王和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徐小利诉被告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16.5元,由原告徐小利负担。审判员  郑有培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