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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栗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93号原告栗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被告谢某某,女,汉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农民。原告栗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栗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军民审 判 员  张水旺人民陪审员  张来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