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栗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93号原告栗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被告谢某某,女,汉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农民。原告栗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栗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军民审 判 员 张水旺人民陪审员 张来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