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寿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张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寿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寿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寿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杰,又名园园,男,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寿阳县人。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0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寿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杰多次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山西某有限公司地沟盖板59块,后将所盗赃物出售,得赃款2000余元。2、2011年11月8日晚,被告人张杰在山西某有限公司碎浆车间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地沟盖板3块,后将所盗赃物出售,得赃款135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地沟盖板共8块,并已返还失主。经鉴定,山西某有限公司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961.6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杰赔偿山西某有限公司损失共计5962元,并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张杰供述;2、山西某有限公司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都某、辛某的证言;4、寿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寿价认字(2011)第47号关于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5、书证:赔偿协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图,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及赃物照片,户籍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杰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山西某有限公司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对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郝巧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