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屈某某。委托代理人白长海,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屈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屈某某150.00元。审判员 崔丕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