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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屈某某。委托代理人白长海,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屈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屈某某150.00元。审判员  崔丕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