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与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王小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王小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211号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27639-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宏源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新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伟飞,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胡向琴,该公司职员。被告: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67623-X)。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业三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张亚菊。被告:王小峰(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7********),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王小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群进行审理,后因被告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王小峰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向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王小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0日签订《废料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废纸,双方约定付款期限为月结,废纸款项超保证金额度时应预付款结算,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截止2011年7月20日,被告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380313.55元,同时被告王小峰对上述废纸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废纸款380313.55元,并按每日(不含双休日)千分之一承担滞纳金(暂计算至2011年9月30日为19760元);2、被告王小峰对上述废纸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废料购销合同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2.对调帐及付款承诺书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确认欠款及被告王小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被告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王小峰未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供本院。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且能相互印证,两被告未到庭质证系其自行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后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废料购销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其废纸售予被告,合同还就付款方式、付款条件、滞纳金等相关事项做了约定。2011年7月2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冲调帐及付款承诺书,被告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废纸款380313.55元,被告王小峰作为保证人承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买方,理应及时支付货款,现拖欠不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0313.55元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滞纳金,因双方已由明确约定,故应由被告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按日(不含双休日、法定假日)千分之一标准从逾期之日2011年7月26日暂计算至2011年9月30日为18635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后续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王小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亦应按其承诺对货款及滞纳金偿付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王小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货款380313.55及滞纳金18635元(暂算至2011年9月30日,后续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小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601元,由被告宁波保税区钜泰贸易有限公司、王小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邱小波代理审判员 王 群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凌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