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苏州宏海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广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宏海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广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308号原告苏州宏海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迎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晓群。被告浙江广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栋。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宏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广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宏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宏海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宏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3元,由原告苏州宏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