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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关文举、李桂英与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文举,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 (2017)辽0124民初275号 当事人 原告 关文举,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开发区马家店村2组164。 李桂英,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开发区马家店村2组164。 被告 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开发区马家店。 法定代表人,梁志辉,系该社区主任。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系被告社区居民,2012年3月21日被告向二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同时约定利息按月息2%计算,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由当时社区书记祁海昌、社区主任梁志辉及会计杨春波签字确认,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因家庭急用多次找被告索要该笔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 辩称 □未交付借款 □已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借款 □没有借贷法律关系 □不具有债权人资格 □不应支付利息 □利息约定过高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不是债务人 □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已过诉讼时效 □已过保证期间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无偿还能力 √其他(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无力偿还 借款本息。) 查明事实 借款时间 2012年3月21日 借款期限 无 借款本金 10000元 借款利息 按月息2%计算 利息计算期限 2012年3月21日至给付完毕之日 逾期利息 无 借款交付方式 √现金 □转账 □其他 是否偿还部分本金 □是√否 偿还本金时间、数额 无 是否偿还部分利息 □是√否 偿还利息时间、数额 无 是否有担保 □是√否 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 其他 无 本院认为 当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 裁判主文 一、被告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关文举、李桂英借款本金10000元; 二、被告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亲关文举、李桂英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计息期间自2012月3月2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息2%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邸俊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许茹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