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岱民初字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20-08-05
案件名称
朱玉苹、燕珊等与刘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玉苹;燕珊;刘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245号原告朱玉苹,女,汉族,1955年3月12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燕珊,女,汉族,1981年7月14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刘德文,男,汉族,1959年11月8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松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