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龙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2011年8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间,被告人龙某利用担任城南家园小区保安队长工作便利,获得杭州市土地储备局委托该小区管理的三套回迁房钥匙。后龙某隐瞒上述三套回迁房归属杭州市土地储备局所有的事实,以其本人名义出租给他人,骗得人民币19100元。具体分述如下:2008年6月1日,被告人龙某私自将城南家园小区19幢2单元2103室出租给被害人吴某,骗得人民币10000元。同年6月22日,被告人龙某将城南家园小区19幢2单元2101室出租给被害人罗某、张某,分别骗得人民币1500元、1100元。同年6月23日,被告人龙某将城南家园小区19幢2单元1601室出租给被害人许某,骗得人民币6500元。2011年7月28日,被告人龙某到太谷县胡村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招工申请表、收条、房屋租赁合同、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丛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