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建强与伍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伍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39号原告:陈某1,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伍某2,男,43岁,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为与被告伍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伍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石一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