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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严益芬、范佳乐与范百清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益芬,范佳乐,范百清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89号原告:严益芬。原告:范佳乐。被告:范百清(又名范百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益芬、范佳乐诉被告范百清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益芬、范佳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益芬、范佳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严益芬、范佳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