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严益芬、范佳乐与范百清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益芬,范佳乐,范百清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89号原告:严益芬。原告:范佳乐。被告:范百清(又名范百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益芬、范佳乐诉被告范百清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益芬、范佳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益芬、范佳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严益芬、范佳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