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姚小玉与杨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玉,杨伟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60号原告:姚小玉。被告:杨伟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小玉诉被告杨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小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