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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知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与王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王宏军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知初字第73号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法定代表人:傅松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银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洁文,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军,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新浦镇电线厂业主,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文琼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人民陪审员  卢柯权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