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冯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43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冯某某。被告:张某某。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冯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双方正在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