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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冯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43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冯某某。被告:张某某。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冯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双方正在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