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桂林市恒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建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恒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恒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建强。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恒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象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何建强门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象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乐东审判员 徐忠华审判员 李隆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