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张学军与侯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军,侯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张学军,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滨河西区。被告侯佳,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康金龙,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军与被告侯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张学军负担。审判员 刘松伶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