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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民初字第00543-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海军等11人诉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军,黄炎雄,王斌,李新峰,索亚利,杨郝平,辛宝石,崔高杰,齐建辉,李斌贤,何胜祥,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初字第00543-00553号原告马海军,男,回族,生于1979年1月21日,住陕西省千阳县文家坡乡红升村。原告黄炎雄,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1日,住湖北省黄梅县杉木乡鸭湖村。原告王斌,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7日,住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原告李新峰,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8日,住西安市蓝田县孟村乡李家沟村。原告索亚利,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2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鲁家村。原告杨郝平,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9日,住山西省平陆县曹川镇崖头村。原告辛宝石,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30日,住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邵家山村。原告崔高杰,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9日,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五泉镇崔家村。原告齐建辉,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新维巷。原告李斌贤,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29日,住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河湾村。原告何胜祥,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2日,住湖北省黄梅县柳林乡北山村。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符宝龙,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法定代表人苏建斌,任总经理。原告马海军等11人诉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在宝鸡市金台信用联社陈仓信用社账号为2703020301201000041094账户及户内资金或冻结、查封其他财产共计1677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宝鸡市金台信用联社陈仓信用社账号为2703020301201000041094账户内资金共计167700元,或查封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其中,各原告申请保全的具体数额为马海军28000元,黄炎雄5600元,王斌18000元,李新峰18000元,索亚利2600元,杨郝平3500元,辛宝石5500元,崔高杰12000元,齐建辉8500元,李斌贤12000元,何胜祥54000元。)二、依法查封提供担保的马海军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178号楼1单元8号房产及其所有的陕C668**号(临时牌照为陕C591**号,车辆识别代码为LSVAN2186B2790219)上海大众朗逸牌小轿车的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樊龙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