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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江商初字第6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张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641-1号原告赖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要求对被告张某所有的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路聆泉阁1幢211室房屋一套在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内予以保全,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所有的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路聆泉阁1幢211室房屋一套在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文学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 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