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鹿东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指挥部与温州市××指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指挥部,温州市××指挥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鹿东商初字第79号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章某某、沈某某。被告:温州市××指挥部,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指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电梯安装施某某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电梯14台,合同总价款为572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电梯安装义务,电梯已于2010年6月18日全部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只支付了458000元安装款,余款114500元一直未付。原告虽经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予拒绝。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安装款114500元及违约金28625元(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以合同总价的5%为限)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本院认为:由于作为诉讼主体的被告单位已不存在,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单位分立、合并的相关证据,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雄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