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巨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昌军与赵保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昌军;赵保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刘昌军,男,193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赵保善,男,50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军与被告赵保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昌军自愿撤回对被告赵保善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昌军撤回对被告赵保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秀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超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