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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878号原告:马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旺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搜索“”